首页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