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