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