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