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妨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或个人正常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