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