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