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