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