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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贷款审核

第三条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规模,应当纳入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不得超计划、超规模发放项目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范围限定在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必须符合建金〔2009〕16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对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用房项目如无足额抵押的在建项目、…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在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之前,应当先书面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七条 经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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