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对推动重大战略实施、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宣传推广意义;

活动内容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活动名称与创建示范活动内容相符合,不与已有创建示范活动重复;

考评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性强;

提出推动创建、培育引导和示范推广措施,深入参与创建过程;

原则上应当安排一定的政策支持,经费来源和预算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