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七条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