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创建示范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发布通知。公开发布创建示范活动通知,提出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

动员组织。动员组织创建对象积极参与,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工作。

推动创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符合资格的创建对象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推动其在评估周期内达到考评指标要求。

评估验收。成立领导小组或者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开展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组织公示。向社会公示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认定公布。对达标或者验收合格的对象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创建示范经验做法,组织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