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审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请示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拟批复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批,可以参照以上程序进行。情况特殊的,可以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