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十三条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综合考评机制,统筹设置考评指标体系。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考评方法,注重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开展考评,加强常态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对已认定的创建示范对象,复查结果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取消资格,予以摘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