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该上市公司的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