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时,将证券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