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