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