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