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产10%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12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产10%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简易程序,中国证监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