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债券利率;

债券期限;

回售条款;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转股期;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