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债券利率; 债券期限; 回售条款;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转股期;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