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