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