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五条 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