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