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四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