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