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增减资本。 分立与合并。 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