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