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委托管理协议。
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委托管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