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