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