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