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七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