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