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