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