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