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拒载; 议价; 途中甩客; 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