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