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