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