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