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