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举报。经调查核实申诉和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