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应当在计至3分及以下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除计分手续。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数据库,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分。在本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