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以及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注册和变更记录、培训教育等情况;
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