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