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
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